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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百科:如何保留枫叶卡

  加拿大移民法律规定,不论您是第一次申请枫叶卡或是以后五年期满重新申请第二张枫叶卡均须通过“居留测试”,凡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身份者均须在任一个五年期间履行居住义务达730天以上,除此之外,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视为已履行居住义务:

1)随同拥有加拿大公民身份之家庭成员居留在加拿大境外;

2)被加拿大企业外派驻于海外之全职员工,或派驻在海外之加拿大官方全职公务人员;

3)拥有永久居留权之家庭成员被加拿大企业派驻于海外担任全职员工,或派驻在海外任加拿大官方公职人员,在该情况下随同该家庭成员居留在境外;

4)持有有效的返加证。

失败案例:

雇主指证申请人在中国导致业务推展困难

  中国移民一家三口在2005年登陆,八天后返回中国,五年内在加拿大仅住38天。全家以照顾患病亲人及加拿大公司外派为由申请换发枫叶卡,但移民官以居住时间不足而拒绝。叁人不服上诉,联邦法庭认为上述个人因素不足以成为「人道理由」给予特殊考量,驳回司法覆核申请。

  习廷俊(Ting Jun Xi,译音)与妻子王雪( Xue Wang,译音),女儿习虔文(Qian Wen Xi,译音)在2005年2月登陆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但八天后一家3口就返回中国。

  习廷俊向移民官表示,当初全家返回中国是因为岳母生病需要照顾,他提交的文件显示,其岳母在2005年5月生病,2006年5月住院,直到2009年8月去世。

而他在加拿大期间,与后来的雇主柏克(Robert Burke)重逢,由于习廷俊是柏克父亲公司的供应商,两人在中国时曾经碰过面,于是习廷俊向柏克探询外派中国的可能性。

   2006年9月两人达成聘雇协议,柏克以年薪3万元聘请习廷俊担任在中国的全职员工,负责寻找当地工厂,为加拿大公司制造成衣,并监督订单的生产,确保产品品质及准时交货。

  习廷俊宣称在签署聘雇合约前,已无偿为柏克的公司工作19个月,最后才争取到这个职位,但柏克在作证时表示,习廷俊是从2006年9月才开始工作。

审理他换发枫叶卡的移民官认为,习廷俊全家在五年内仅住在加国境内38天,包括2006年9月到10月停留12天;2007年2月到3月间共11天,以及2007年9月停留15天,其余时间全家都住中国。

  而雇主柏克在作证时也表示,由于习廷俊无法经常返回加拿大与本地客户碰面,让业务推展愈来愈困难,未来他必须花更多时间留在加拿大并扩展美国市场的客户。

   2010年8月审理该案的移民官认定习廷俊一家三口不符居住要求,拒绝换发新枫叶卡。三人向移民上诉庭提出覆核,但上诉庭官员认为习廷俊的工作不属于临时性质,反而像是海外公司无限期的驻地经理。加上他在应聘前只在加拿大停留七天,却在中国长达19个月,官员不认为他在结束中国的工作后,雇主会擢升他回到加拿大继续工作,因此维持原判。

外派工作非临时性  华裔痛失加拿大移民身份

  毕军涛(JUN TAO BI,音)2005年移民加拿大,后来因为被雇主外派到中国工作,枫叶卡得不到延期,上诉至联邦法庭后败诉,没能保住加拿大移民身份。资深移民顾问表示,如果不能清楚了解加拿大政府针对移民在海外供职的政策,就可能会带来麻烦。

  加拿大权威移民杂志《移民汇编》最新披露一份联邦法庭文件,文件显示,毕军涛于2005年9月3日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2007年2月21日他与一家加拿大公司签定3年合约,在中国任总经理助理。之后他全职在中国工作,只是偶尔回加拿大作短期停留。

  这份法庭文件称,毕军涛希望将他在中国工作的时间,算作他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但法庭发现不合理。

  根据加拿大政府特别政策,移民可以被加拿大公司外派到外国工作,同时不违反移民必须在加拿大住满一定时间的规定。

  对此,法庭解释说,要满足这项政府政策要求,移民在海外的工作必须是临时性的,必须与其雇主保持联系,在任务完成后必须回加拿大为该雇主工作。但是,毕军涛在海外得到的不是临时工作任务,也没有迹象表明,其雇主已经同意他在中国这段工作结束后,会在加拿大继续留用他。毕军涛只是在法庭聆讯中,说他想与雇主磋商,回加拿大工作,让雇主派另外一个人去中国。

  法官在结论陈词中,同意移民上诉部门(IAD)的判断,即认为毕军涛未能满足移民必须在加拿大住够一定时间的要求,不能更新其枫叶卡。

成功案例:

网友分享:因生意成功  成功换发枫叶卡

  枫叶卡2011年6月就到期了,5年住2年的时间还差一些,试着去申请换卡,6个月后被告知需补资料,老老实实地补资料,8个月之后,被通知面试。

  而在通知面试前的几个月,我突然兴致大发,从加拿大几个着名的酒庄进了不少获奖无数的名牌冰酒,做了一个还算不错的企业网站,并保存了联系的电子邮件、酒庄买卖的合同、船运单等资料。

面试环节

移民局官员问:你的生活重心在哪里?

答:我的生活重心当然在加拿大,因为这几年来,一直在考察加拿大的各种生意,寻求生意机会。

问:为什么经常频繁回国?

答:我回国是因为我努力地把加拿大的各种生意和农产品往国内推销。

官比较满意我的回答,随呈上各种证明资料复印护照之后,双方客气拜拜。

一周后,收到确认可以发卡的信件,而且这张卡,是直接邮寄到家里,不需要再亲自取卡了。

我问过一家大型的移民公司:如何才算加拿大公司派驻中国工作?

答:年经营规模50万以上,年缴税5万以上,雇佣5人以上的公司,可做派驻公司

外派中国。

枫叶卡换发被拒 中国移民吴芳上诉成功

  中国移民吴芳(音译,Fang Wu)获加国公司派回原居地工作,但换发枫叶卡时移民官怀疑其外派真实性,拒绝其申请,她不服向移民上诉庭(IAD)提出申诉,但IAD维持原判,她再向联邦法庭申请司法覆核。法官认为,IAD在审理违反程序正义,裁定重审。

  吴芳2001年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永久居民身分,2002年在本地购屋后与先生孩子搬来加拿大定居。但2003年她将房子售出,举家搬回中国,并受雇于一家名为「加虎教育管理公司」(Jahoo Education Management)的加拿大公司。

  随后由于枫叶卡到期,她向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申请换发,尽管她认为应聘在外的时间视同在境内居住,但2009年1月22日使馆移民官怀疑其外派工作的真实性,且要求补件也未见回覆,因此认定吴芳5年内仅于境内居住213天,不足枫叶卡换发至少730天的要求,拒绝其申请。

  她虽向IAD提出申诉,但IAD仍维持原判。于是吴芳聘请律师就IAD裁决向联邦法庭申请司法覆核。

  吴芳的代表律师认为,IAD在审理其上诉案时,并未要求其当事人提供更多证明文件,只是在现有档案中吹毛求疵就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甚至在裁决书中声称申请人延误上诉时程,但整个上诉过程中,IAD并未向任何一方提出这项质疑。

  律师认为,如果吴芳真的延误上诉时程,IAD理应事先提出,让申请人有所因应,但却只字未提,有违程序正义原则。

  联邦法官同意吴芳代表律师的论点,裁定IAD维持原判的决定有违程序正义,要求IAD委任另一组官员重新审理,并要求IAD采取必要措施让吴芳得以返回加拿大准备上诉及出庭事宜。

以外派形式保留枫叶卡注意事项

对“外派”任职了解不清造成麻烦

   2011之前,移民局对外派形式监管不严,很多人利用这个管理漏洞保留了枫叶卡及永久居民身份。意识到该漏洞后,移民局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审查严格程度。

第一、对于报税收入较低的外派人士,移民局往往会怀疑其工作的真实性。

  由加拿大公司派驻海外工作的全职雇员,其收入也应满足其公司所在省份的最低工资要求。而且一个全职雇员的每周工作时间至少是37.5小时。一些外派人士每年报税收入不到两万,这显然并不符合全职外派雇员的要求;

第二、移民局会对外派人士的加拿大雇主进行严格审查。

  移民局会要求加拿大雇主提供各种资料来证实该公司是否正常运作以及有没有外派雇员的需要。这些资料包括该公司的营运状况、有多少雇员、公司是否盈利、以及公司与派往海外的雇员的业务往来记录等。如果雇主无法提供上述材料,那么申请人换领枫叶卡的申请将会被拒绝。

  很多人,认为可以自己成立公司或者在加拿大随便找个公司就可以通过企业外派的方式保住自己的移民身份。其实,这种想法比较离谱。加拿大移民部为了防止滥用企业外派,早就对上述所谓加拿大企业做了很多规定,比如:这个企业必须是根据加拿大法律所成立的公司,并在加拿大境内持续经营,具有营业获利能力,且大多数股份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所持有,凡为履行居留义务而设立的企业并不认定为加拿大企业;而所谓的全职员工是指加拿大企业外派到境外境外的员工必须是全职的,或加拿大企业或政府机构外派的全职员工。以企业外派的方式保留枫叶卡是技术难度相当大、成本昂贵的一种保留枫叶卡的方式。

第三、以外派形式换领枫叶卡的人士都会被移民局邀请面试,申请人及其雇主都会被要求补充材料以便移民局进一步审核。

  这个审核过程往往要持续半年左右。即使申请人的外派工作是真实的,申请人及其雇主也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枫叶卡也可能因为这个长达半年的审核而过期,申请人也因此增加了出入境的麻烦。

因此,那些想以外派形式保留枫叶卡的人士有以下注意事项:

首先,您要确定您在海外的工作满足加拿大全职雇员的要求;

其次,您要确保您的雇主所从事的业务符合移民局的要求并且可以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实您的工作的真实性;

另外,您还要注意您的枫叶卡到期时间。因为以外派形式办理枫叶卡延期的审理时间比较长,您要提早申请,以避免因枫叶卡过期造成不必要的出入境麻烦。

对“外派”任职了解不清造成麻烦

  多伦多资深黄姓移民顾问认为,以外派工作保住移民身份这项特别政策是德政,但对其意义了解不清可能会带来麻烦,也有的人是在钻空子,造假,结果是“自找麻烦”。

  黄称,如果是加拿大公司外派的移民,在国外住多久都可以更新枫叶卡,即不会影响其移民身份。因为移民的背景,加拿大公司将他们派往国外去跟进一些项目或生意,这是很正常的事。不过,外派的一个特点,是被外派者为加拿大雇主工作,工资也是由加拿大雇主负责。

  当事人看起来是在中国一家公司任全职工作。黄解释道,在生意运作上,可以说是加拿大总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但移民法中的这项优惠是给加拿大雇主的,不能接受中国公司所发工资。其间一个差别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不需要给加拿大政府报税,其运作也是按中国法律做,加拿大管不了。

  他说,这项优惠政策甚至没规定外派持续时间,只要合情合理就行。比如一个大项目,要5年才能完成,“外派5年就算合理”。

  黄称,当政府怀疑当事人动机时,会有很多理由可以否决。但是,如果当事人是真的,也有很多证据可以使用,比如雇主有盈利,才有能力外派人员;当事人有合适资历,值得外派;雇主给当事人工资合理;当事人有定时向加拿大雇主的报告,包括见过什么客人,签过什么合同等。

  虽然这是一项简单移民法例,黄表示,执行时也有很多具体情况,需要对其了解清楚才可以避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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